組織

第一章 章程 (自103.12.25桃園改制-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桃園市希望之光關懷協進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慈善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禁止對外募捐且不得以本會名譽涉入政治、宗教或職業性團體的組織與活動。
第三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桃園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學生急難案件的協助處理。
2. 清寒學生的認養與輔教。
3. 中輟生之輔導與協助。
4. 單親、失親、外籍新娘子女之課輔協助‧
5. 其他社會公益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會員
凡具有熱心慈善事業,思想純正,具贊同本會宗旨、任務個人或機關團體,經會員介紹或自願加入本會為會員,須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才能成為基本會員。
第一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1. 新進會員入會費:1000元.
2. 基本會員:年費1200元. 具選舉與被選舉會員代表權
3. 贊助會員:不定期,不定額贊助本會基金、活動、個案或實物者。
第二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1. 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第五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己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權利及義務均自動放棄。
第六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一權。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並維護本會組織與榮譽,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二條: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
第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四條:
1. 本會置理事( 15 )人,監事(5 )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2.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5 )人,候補監事(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3.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4. 本屆理事會得推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六條:
1.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2.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3. 現任理事長為下任理事長之當然輔導理事長‧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稽核本會人事及財務收支狀況、監察財產目錄。
6.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及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十三條:本會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章則由理事會擬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一條:
1.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2.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
第二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四條:
1.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2. 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五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條:本會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常年會費與入會費。
2. 公司團體或個人贊助款。
3. 會員捐款。
4. 理監事及理事長捐助.
5. 基金及其孳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用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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